昨日(5月2日),广东省药监局发布《关于进一步规范药品零售企业处方药销售监督管理的通知》。
目前,广东省已对全省零售药店实行分级分类管理,此次颁发的通知,看起来更像是对零售药店分级分类管理之后的进一步管理细则。广东省对零售药店出现的五种情况将严肃处理:
(一)伪造处方或提供虚假销售凭证的;
(二)处方药登记存在虚假行为的;
(三)反复出现未严格按规定登记处方药销售相关信息的;
(四)反复出现未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;
(五)反复出现因投诉举报违规销售处方药并经查实的;
对于存在上述情形的,一经查实,严格按“未依照《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办法》经营,销售处方药存在虚假行为,严重违反药品GSP规定(存在严重缺陷**00401、**00402),依法撤销《药品GSP认证证书》”进行行政处理,并依照《药品管理法》第七十八条依法进行行政处罚。
对于执业药师存在“挂证”行为、执业药师未严格履行职责或以纵容、瞒骗手段销售处方药等情形的,一经查实,应及时按规定程序注销其执业药师注册证书,涉及新开办药品经营企业的,同时依照《药品管理法》第八十二条规定,按提供伪造、虚假材料等欺骗手段取得《药品经营许可证》情形论处,吊销其《药品经营许可证》,并纳入药品安全“黑名单”。
对于被撤销《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》的药品零售企业,将严格按《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办法》第四十六条规定,6个月内不得重新受理其认证申请。企业重新申请药品GSP认证,发证机关应按《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零售企业分级分类的管理办法(试行)》第六条规定调整其分级分类经营范围,按一类店经营范围核发《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》和《药品经营许可证》,不得经营处方药。
通知还要求,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高度重视药品分类管理工作,根据省局《2018年度全省食品药品安全风险隐患大排查大整治工作实施方案》(粤食药监办〔2018〕84号)等专项检查部署要求,加大对药品零售企业处方药销售的监督检查力度,落实监管责任,有效管控风险,对反复发生违法违规销售处方药的,要严格按照上述规定进行严肃处理,保障公众用药安全有效。